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多久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日起1 年內
(B)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之日起1 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1 年內
(D)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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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6), C(300), D(38), E(0) #523545

詳解 (共 2 筆)

#1218290

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

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Ⅱ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Ⅲ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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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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