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振義某日將其身分證影本上之出生年月日欄,以電腦打字換貼日期,再至便利商店,將其變造完成之身分證影本傳真至影視公司,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力,嗣為警察查獲,坦承犯行,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認為振義偽造文書犯行明確,但因振義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擬給振義一次自新的機會,下列的檢察官處分,那一項對振義最有利?
(A)提起公訴
(B)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緩起訴
(D)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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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75), C(6345), D(812), E(0) #375363

詳解 (共 10 筆)

#459851


檢察官可以作 A. B.C. ,A&B都是要被起訴.......

而選項C緩起訴對犯案人最有利(期間內安分守己即免被起訴)

選項B聲請簡易判決 http://tw.myblog.yahoo.com/jw!X0sIi5aeBx3RPh.LXVIc/article?mid=90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



選項 D緩刑是法官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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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09

事實上根本沒有公訴罪這種名詞,而是不懂法律的門外漢習以為常的運用導致大家的誤會

媒體口中長說的公訴罪一辭其實正確說法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罪

相對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是告訴乃論罪

所謂的告訴乃論是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對之起訴,法官不能判罪。

換句話說就是必須要有被害人的告訴,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這是基於司法機關不告不理原則)通常此類是輕微的犯罪:如普通傷害罪、通姦罪等

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例如:殺人、放火、強盜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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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15

首先,先澄清沒有 公訴罪 這種用詞。

非告訴乃論罪:假如犯人犯此罪,檢察官應主動提起公訴,但你嫌等到檢察官辦事就太慢了(檢察官事也很多的),你很趕時間 + 你錢多 + 你爽,要走自訴委任律師也行(效率快)。
結論:自訴  or 公訴 都可以。

告訴乃論罪:例如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得告訴乃論之罪(還有其他很多罪...)
(配偶不告沒事,告了有事 ↓往下)

自訴路線:配偶,應~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 (NEW...)(錢花多,效率快)
公訴路線:檢察官向法院提起。 (不用花錢,但排到你可能2年後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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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11

緩起訴,顧名思義係指對於被告暫緩起訴。

緩起訴之目的,一方面係為落實微罪不舉之精神,另一方面則可達到篩檢案件,減少訟源,使法官及檢察官之負擔減輕之功能。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

另外只有法官有審判權,檢察官其實隸屬於行政機關(法務部)就狹義法律而言,檢察官並不是司法人員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之獎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在我國只有法院有審判權:而在法院負責審判的人就是法官

因此緩刑只能由法官做出並不是由檢察官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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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481
刑法 §253-1 I,II(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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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21

並沒有公訴罪喔!!只有非告訴乃論罪 請不要被媒體搞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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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478
緩刑是法院已判刑且已有一部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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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09
刑法

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訴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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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46
謝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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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05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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