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甲之住所在桃園,乙之住所在苗栗,甲乙二人居住於台中,並共有一塊雲林土地。甲乙二人無法協議分割該地,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請問下列何法院有權管轄? (D)雲林地方法院
不是當然嗎~難道要台中的審判長 移駕到雲林幫你看地???
8 甲之住所在桃園,乙之住所在苗栗,甲乙二人均因工作而居住於台中,並共有一塊位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