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
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移轉行為亦受其影響而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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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8), B(283), C(679), D(129), E(0) #1898834
統計: A(2718), B(283), C(679), D(129), E(0) #1898834
詳解 (共 7 筆)
#3093462
【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來為四分之三,不但過了半數,還超過但書規定的三分之二。因此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之規定,甲乙丙3人將A地移轉登記給戊是有效的。
為了使土地能有效被利用,只好對丁稍微有點不公平。但是對丁之不公平處,則用土地法第34-1條其他項之規定予以補足。
至於本題中的移轉登記行為,究竟是不是民法第820條所謂之「管理」?以目前通說來看,並非如此。民法第820條所謂之管理,應是其前條規定「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其他行為。因此本題不適用民法第820條,特別說明至此。
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更值得一提的是,若是看過我的答案再加以修改自己答案的,我不知道有什麼值得按讚的理由。有本事就堅持自己的答案,按讚數比我多我就認了。搞不好我的答案全是錯誤也不一定,為什麼要做這種另類抄襲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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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0753
土地法 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故選(A)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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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015
土地法 第34-1條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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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79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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