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三人就 A 地於民國 100 年訂立分管契約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管契約是債權行為,應先辦理登記,始對受讓在後之丁有拘束力
(B)分管契約是物權行為,無須辦理登記,對受讓人丁仍繼續有拘束力
(C)分管契約是債權行為,無須辦理登記,對受讓人丁仍繼續有拘束力
(D)分管契約是物權行為,應先辦理登記,始對受讓在後之丁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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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33), C(78), D(168), E(0) #2771358
統計: A(279), B(33), C(78), D(168), E(0) #2771358
詳解 (共 4 筆)
#5131904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
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
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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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378
第 826-1 條I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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