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與 B 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之債權後,甲、乙約定由 乙為 B 屋進行重大修繕,經乙修繕完成後之成果,使修繕前僅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B 屋價值增加至 700 萬元。乙於完成工作之同時,並即請求甲為抵押權之登記,以擔保乙對 B 屋施 加工作之 250 萬元報酬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甲同時登記對 B 屋及 B 屋座落之 A 地之抵押權
(B)乙之抵押權登記時間後於丙之普通抵押權,就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丙對甲之債權優先於乙對 甲之報酬債權受償
(C)乙之抵押權擔保其得優先受償金額之上限為 200 萬元
(D)即使甲、乙間之承攬契約已經公證,仍須由甲乙共同申請登記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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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39), C(685), D(85), E(0) #2456038

詳解 (共 7 筆)

#4313121
第513條(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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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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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274

(A)乙得請求甲同時登記對 B 屋及 B 屋座落之 A 地之抵押權。 

87.03.10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甲說:

承攬人承攬之工作既為房屋建築,其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僅為{房屋}部分始有法定抵押權,至房屋之基地,因非屬承攬之工作物,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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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378
選項B,修繕增額1、原抵押權2、剩下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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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798

按513條1項,承攬人得就建築物之重大修繕報酬額為抵押權或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另按同條4項,承攬人就工作物修繕報酬額所為之抵押權登記,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價值範圍內,優先於其他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
本案乙與甲成立490承攬契約,約定乙就甲之B屋進行重大修繕,乙得依513條請求甲就該B屋修繕報酬額預為抵押權登記。
此外,B屋原本之價值係500萬元,經乙之重大修繕後價值增加至700萬元,乙就B屋因修繕所增加之200萬價值額度內之抵押權,
優先於成立在先之丙之抵押權,因此,C的答案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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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457
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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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869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與 B 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之債權後,甲、乙約定由乙為 B 屋進行重大修繕,經乙修繕完成後之成果,使修繕前僅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B 屋價值增加至 700 萬元。乙於完成工作之同時,並即請求甲為抵押權之登記,以擔保乙對 B 屋施 加工作之 250 萬元報酬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請求甲同時登記對 B 屋及 B 屋座落之 A 地之抵押權
(B) 乙之抵押權登記時間後於丙之普通抵押權,就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丙對甲之債權優先於乙對甲之報酬債權受償
(C) 乙之抵押權擔保其得優先受償金額之上限為 200 萬元
(D) 即使甲、乙間之承攬契約已經公證,仍須由甲乙共同申請登記抵押權

民法第 513 條
Ⅰ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A)
Ⅱ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Ⅲ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D)
Ⅳ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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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89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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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得請求甲同時登記對 B 屋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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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5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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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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