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及乙繼承財產一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該筆遺產應徵遺產稅新臺幣十萬元。此項核定通知書應 送達於下列何者,始對甲及乙發生效力?
(A)甲
(B)乙
(C)甲或乙擇一
(D)甲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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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8), C(1090), D(6538), E(1) #389721

詳解 (共 8 筆)

#840873
公同共有→應對全體共有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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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0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

        稅 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 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 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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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16
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故對公同共有之繼承人,未全部送達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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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824
對了 題目沒說已分割或未分割,

所以個人覺得不是依釋字的公同共有解這題,

應該是依行政程序法來解,

如果是依公同共有來解的話,那遺產分割後就不是公同共有,依據釋字來解的話,

既然公同共有不存立,不就等於不須同時通知甲及乙?

簡單說已釋字來解的話

若以遺產已分割,答案就是C

若以遺產未分割,答案就是D

但若以行政程序法來解的話答案就只會是D,因為兩人都是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也就是當事人。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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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14
我認為是因為甲和乙的身份客觀上並不是“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
                                                 也不是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所以有二人以上,避免權益受損,還是得各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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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411

同意樓上,林清老師的解析亦是引用行政程序法110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因為甲、乙均為相對人,所以都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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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65
第 69 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不能用第三項嗎????????那第三項跟這情形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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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86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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