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拾得 100 萬元現金,經所有人認領者,甲得向所有人請求多少之報酬?
(A)10 萬元
(B) 50 萬元
(C) 100 萬元
(D) 不得請求
統計: A(3392), B(37), C(9), D(77), E(0) #396501
詳解 (共 9 筆)
民法
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10】;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Ⅲ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Ⅳ第2項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Ⅴ第1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原本題目:
8 甲拾得 100 萬元現金,經所有人認領者,甲得向所有人請求多少之報酬?
(A)30 萬元(B) 50 萬元 (C) 100 萬元(D) 不得請求
修改成為
8 甲拾得 100 萬元現金,經所有人認領者,甲得向所有人請求多少之報酬?
(A)10 萬元(B) 50 萬元 (C) 100 萬元(D) 不得請求
已修法改為10分之1,建議刪除此題。
第 805 條
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 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2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4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5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
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舊題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