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 期支付,1 個
月 1 期,每期 3 萬元,乙支付第 1 期價金後,甲即交付冷凍櫃供乙使用,但須待乙全部價金付清始
能取得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B)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停止條件
(C)甲、乙之買賣契約附解除條件
(D)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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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497), C(26), D(65), E(0) #1848885
統計: A(97), B(497), C(26), D(65), E(0) #1848885
詳解 (共 4 筆)
#2953510
第99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A)依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在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即債權行為成立。
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B)冷凍櫃的所有權屬於物權行為
條件成就時: 乙全部價金付清
發生效力: 乙取得冷凍櫃的所有權
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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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306
「待乙全部價金付清始 能取得所有權」表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停止條件,非債權行為。(參考民法第99條第1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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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136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其效力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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