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經民眾檢舉某「養生館」從事色情按摩服務,你帶班執行該處所臨檢勤務時,依規定應如何處理?
(A)發現僅違規僱用明眼人按摩,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罰
(B)發現僅違規僱用明眼人按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罰
(C)發現有性交易行為,依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罰
(D)發現有性交易行為,依就業服務法處罰
統計: A(126), B(33), C(2900), D(18), E(0) #1352288
詳解 (共 1 筆)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175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2個重點:
一、有對價,
二、性交或猥褻行為。
「對價」不以金錢為限,也包含提供其他東西作交換;但是必須當事人間認為是性交的對價。換句話說,你和早餐店店員發生性關係,並不會因為你平常跟她買東西並且付錢給她,就因此成立性交易。
性交和猥褻行為,則需要分別看我國刑法對性交[4]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猥褻行為的[5]定義;除了傳統的性器接合,觸碰,或是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的行為都可以符合這個定義。也就是說,不管是藉由洗浴按摩等服務作為掩護的形式,或是各種新用語,只要符合「有對價的性交、猥褻行為」,都不會跳脫這個範圍。
需特別注意的是,性交易必須雙方合意,如果性交或是猥褻行為發生前當事人沒有達成發生關係的共識,則不成立性交易,並且可能轉變為性騷擾、性侵害等妨害性自主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從事性交易)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養生館」老闆,容留、媒介以營利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3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I.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II.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1/2)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