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你擔任交通分隊長,於處理移置保管之車輛時,擬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卻發現無法查明車輛所有
人,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正確?
(A)經公告 2 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交通警察大隊拍賣之
(B)經公告 3 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C)經公告 2 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拍賣之
(D)經公告 3 個月,仍無人認領者,視同廢棄物自行清除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9), B(2285), C(237), D(333), E(0) #1352294
統計: A(129), B(2285), C(237), D(333), E(0) #1352294
詳解 (共 10 筆)
#2554236
第14條
移置保管之車輛或動力機械逾三日無人認領,移置保管機關應查明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由移置保管機關公告,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82
0
#432580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42&flno=14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I. 移置保管之車輛或動力機械逾3日無人認領,移置保管機關應查明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由移置保管機關公告,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第 2 項
II. 前項 (第 1 項) 公告應於公告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之種類、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特徵等資料。
第 3 項
III. 第1項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18
0
#5105325
道交62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道交85-3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vs 道交90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8
0
#4957412
口訣 三保
7
1
#4991285
https://img.yamol.tw/file/605545cde7bf7.jpg#s-600,300https://img.yamol.tw/file/605545cde7bf7.jpg#s-600,300
6
1
#6121698
公告三個月 移置保管機關拍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