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甲前往管轄分局報到後,你發現甲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工作地、就學地不同時,
對於受理報到之管轄分局的權責歸屬,你應如何處理?
(A)得依被害人同意,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分局
(B)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分局
(C)不得依職權,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分局
(D)不得依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分局
統計: A(221), B(2608), C(148), D(39), E(0) #1352285
詳解 (共 4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53&flno=5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
I.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加害人依第3條第4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6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以下稱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前條第2項規定資料,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II. 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III. 加害人於預定報到期日前,原登記資料發生異動,應於發生異動之日起7日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
IV.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工作地、就學地不同時,其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
(B)
V. 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副知接受移轉管轄之警察分局。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加害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以下稱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料,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加害人於預定報到期日前,原登記資料發生異動,應於發生異動之日起七日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工作地、就學地不同時,其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
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副知接受移轉管轄之警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