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派出所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該轄區有疑似家庭暴力之案件發生,所長帶同所內員警趕赴現場時,
發現夫妻大聲爭吵,該夫全身酒味且隨手拿起木棍追打其妻兒,完全不聽勸阻,認為有違反家庭暴力罪
嫌疑重大,請問此時應如何處理較為適宜?
(A)得逕行拘提該夫
(B)將夫妻分開即可
(C)將妻兒帶離現場
(D)將木棍奪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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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3), B(17), C(300), D(10), E(0) #1352287
統計: A(2643), B(17), C(300), D(10), E(0) #1352287
詳解 (共 5 筆)
#1599589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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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132
追打就是家庭暴力罪現行犯了,應該逕行逮捕就好,題幹不用再說違反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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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77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29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9 條 第 2 項
I.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
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I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2
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I.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II.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III. 對於第1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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