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你是派出所所長,據報甲男酒醉後,跑到住家附近的檳榔攤翻桌鬧事,並拿棍子當指揮棒站在路中央指 揮交通,有駕駛人經過險遭甲砸車,你到場後應如何處置?
(A)依法偵訊調查犯罪
(B)待被害人提告後立案
(C)予以即時強制管束
(D)通知家屬前來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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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2), C(3309), D(4), E(0) #1352283

詳解 (共 2 筆)

#337469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n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n 命、身體之危險。n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n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n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n 預防危害。n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n 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n 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n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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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90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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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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