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隊巡邏,接獲通報鄰近 KTV 有鬥毆事件,到達現場發現兩派人馬分別有 4 名及 6 名男 子,多人受到輕傷,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最適當?
(A)詢問傷者願意提出告訴後,始啟動偵查作為
(B)雙方在現場達成和解,不提告訴,故無調查必要
(C)無論是否提起告訴,本案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辦理移送簡易法庭
(D)無論是否提起告訴,現場助勢者均依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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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0), C(1168), D(340), E(0) #1352291

詳解 (共 8 筆)

#2226251
刑法的聚眾鬥毆要達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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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325
C:社維法87因為雙方現場分別有4人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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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512
第87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有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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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104
刑法283必須有人受到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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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253
刑法已修正聚眾鬥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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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246

6F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還是可以依社維法處罰,只是說修法改成只處罰鍰,所以不用移送,警察機關處罰就好
5
5
#5062984

7F

超過兩人鬥毆就是適用刑法150

但題目出的時候仍未修法

所以6樓是對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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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082

V(C)無論是否提起告訴,本案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辦理移送簡易法庭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C)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D)現場助勢者均依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送辦

 

必須為「聚眾鬥毆致人於死、重傷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5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2: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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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社維法87109.12.29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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