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隊巡邏,接獲通報鄰近 KTV 有鬥毆事件,到達現場發現兩派人馬分別有 4 名及 6 名男
子,多人受到輕傷,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最適當?
(A)詢問傷者願意提出告訴後,始啟動偵查作為
(B)雙方在現場達成和解,不提告訴,故無調查必要
(C)無論是否提起告訴,本案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辦理移送簡易法庭
(D)無論是否提起告訴,現場助勢者均依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送辦
統計: A(46), B(20), C(1168), D(340), E(0) #1352291
詳解 (共 8 筆)
6F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7F
超過兩人鬥毆就是適用刑法150
但題目出的時候仍未修法
所以6樓是對的
V(C)無論是否提起告訴,本案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辦理移送簡易法庭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C)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D)現場助勢者均依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送辦
必須為「聚眾鬥毆致人於死、重傷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5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2: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