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察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實施巡邏,下列何者非警察巡邏勤務方式?
(A)船巡
(B)空中巡邏
(C)騎巡
(D)潛水巡邏 代號:5601 頁次: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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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4), C(10), D(1465), E(0) #58004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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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車騎空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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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3 條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 (線) ,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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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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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勤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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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13條 (巡邏勤務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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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2﹞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採定線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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