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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若未予延長者,依法最長不得逾多少日?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Gracec 高三下 (2010/10/29)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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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06/16)
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7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9/04/12)

各種「扣留」之比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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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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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