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其所投資之公司、
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其課稅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
(B)上述可抵減稅額可以用來抵減當年度依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 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C)應按股利淨額與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合併計算所得總額課稅
(D)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 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
未解鎖
其實拆開來都不正確, 因為都要雙重的要件...
未解鎖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
未解鎖
A 8.5% B 每一申報戶、8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