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丙甚為喜 歡,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購屋之意願;離去之際,適逢甲前來查看售屋狀況,甲、乙、 丙三人簡單寒暄後,便各自離開。嗣後,甲透過友人得知丙之聯絡方式,遂聯繫丙向其表示願意減價 50 萬,直接出售 A 屋於丙,以避免雙方支付高額仲介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委託仲介銷售之契約,性質上乃屬於居間,係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故其既不 屬隱名代理,亦不屬雙方代理
(B)乙為媒介居間人,僅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始得請求報酬,故若甲、丙自行訂立買賣契約時, 乙無從請求甲、丙支付仲介報酬
(C)甲自行聯繫丙並與其訂立買賣契約,該當於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視為條件已成就之情形,故甲、丙 二人仍應給付仲介報酬於乙
(D)甲故意拒絕因乙媒介而成立之契約,而自行與丙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應認為違反誠信原則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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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1條 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