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 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 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 所經營之 A 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 請求 3000 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 A 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 A 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
(B)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
(C)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D)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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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751 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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