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哪一個機關訂定之?
(A)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B)內政部
(C)立法院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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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3), B(51), C(148), D(4562), E(0) #611823
統計: A(2333), B(51), C(148), D(4562), E(0) #61182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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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教師進修獎勵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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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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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22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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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845
《教師法》第 33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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