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手球比賽中,持球時間不得超過3秒鐘且步伐最多移動三步。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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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0), B(202), C(0), D(0), E(0) #185651
統計: A(1240), B(202), C(0), D(0), E(0) #185651
詳解 (共 1 筆)
#6411944
手球相關
1.手球是 1898 年由丹麥人 Holger Nielson 所創
1.手球是 1898 年由丹麥人 Holger Nielson 所創
2.標準的手球比賽由兩隊各派七名參與,包括六名普通球員及一名守門員,在長 40 公尺,寬 20 公尺的球場上互相對抗、進攻。比賽目的是盡量將球射入對方的球門內,每射入一球就可以得到 1 分,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一隊勝出。
3.近代更發展出了沙灘手球,一種在沙地上玩的手球運動,每隊上場人數 4 個人,包括一位守門員。
4.比賽開始時,每隊場上球員不得少於五人;但比賽期間如有球員受傷或被逐出場,使某隊在場上的球員減至五人以下,比賽仍可繼續進行;只有裁判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比賽。
5.( 16 歲及 16 歲以上球隊)分上、下半場,時間各為 30 分鐘; 12 至 16 歲青少年隊伍的比賽時間為兩個 25 分鐘, 8 至 12 歲少年隊伍的比賽時間則為兩個 20 分鐘。中場休息通常為 10 分鐘(最長 15 分鐘),雙方須在中間休息後互換場地。
6.如雙方在正常比賽時間結束時仍打成平手,而比賽規程必須決出勝方,兩隊則在休息 5 分鐘後進行加時( Overtime )。加時分上、下半場各 5 分鐘,中場休息 1 分鐘(雙方互換場地);如果第一次加時後雙方仍打成平手,兩隊則在休息 5 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加時。第二次加時分上、下半場各 5 分鐘,中場休息 1 分鐘(雙方互換場地);如果第二次加時後雙方仍打成平手,則應按比賽規程決出勝方。
7.每隊每半場可有一次一分鐘的暫停;球隊只有在持球時方可向記錄台申請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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