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法》第982條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民國97年5月23日起施行。經修正後的結婚形式要件包含下列那幾項?①公開儀式 ②兩人以上證人 ③書面形式 ④戶政機關登記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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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56), C(8028), D(571), E(0) #171322
統計: A(23), B(256), C(8028), D(571), E(0) #171322
詳解 (共 6 筆)
#1236674
是的
現在已修法改登記制
舊法是要還要加上公開儀式
現在不用了
29
0
#4670911
登記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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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977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揉合我國各地習俗,以簡明文字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可謂折衷至當,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委員孫大千等3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我國民法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主義」,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另,現行離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爰此,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委員李復興等35人提案:
一、原條文採儀式婚主義,在實務上常滋生爭議,故參酌國外立法例,兼採法律婚主義,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而結婚為如何之儀式為當事人之自由,並不須以公開為要件,只需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明已有結婚之儀式已足。
二、本條兼採法律婚主義,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遂刪除第二項有關推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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