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法》第982條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民國97年5月23日起施行。經修正後的結婚形式要件包含下列那幾項?①公開儀式 ②兩人以上證人 ③書面形式 ④戶政機關登記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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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56), C(8028), D(571), E(0) #171322

詳解 (共 6 筆)

#363834
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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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74
是的
現在已修法改登記制
舊法是要還要加上公開儀式
現在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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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276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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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061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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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911

登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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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977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揉合我國各地習俗,以簡明文字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可謂折衷至當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96卷 第38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委員孫大千等3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我國民法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主義」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另,現行離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爰此,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委員李復興等35人提案:

一、原條文採儀式婚主義在實務上常滋生爭議故參酌國外立法例,兼採法律婚主義,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而結婚為如何之儀式為當事人之自由,並不須以公開為要件只需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明已有結婚之儀式已足

二、本條兼採法律婚主義,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遂刪除第二項有關推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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