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國籍法所規定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原因?
(A)因婚姻關係
(B)因收養而取得國籍
(C)因繼承遺產
(D)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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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8), C(3832), D(249), E(0) #134700

詳解 (共 4 筆)

#544877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A)因婚姻關係)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B)因收養而取得國籍)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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