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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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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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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年份:
104年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8.下列有關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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