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有關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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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71), C(42), D(30), E(0) #930971
統計: A(472), B(71), C(42), D(30), E(0) #930971
詳解 (共 4 筆)
#1218283
民法
C: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第768-1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善意占有)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A:第769條(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第770條(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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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123
A: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依民法第76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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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080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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