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那一種人民的權利,因為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之規定,而最受到限制?
(A)憲法第八條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十五條之財產權
(C)憲法第十四條之結社自由
(D)憲法第十八條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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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 B(1829), C(257), D(358), E(0) #132135
統計: A(664), B(1829), C(257), D(358), E(0) #132135
詳解 (共 1 筆)
#114729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
| 第 144 條 |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 國民經營之。 | |
| 第 145 條 |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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