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據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若謝老師想回城市工作,需符合下列
哪一項條件才能申請介聘?(2 分)
(A)再次參加聯合甄選
(B)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
(C)得過優良教師獎項肯定
(D)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挑選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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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5531), C(143), D(318), E(0) #2965306
統計: A(670), B(5531), C(143), D(318), E(0) #2965306
詳解 (共 6 筆)
#6017375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3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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