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民法規定,締約之當事人因商議訂立契約知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卻故意洩露者,嗣契約 未成立,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應負之責任為何?
(A)侵權行為責任
(B)損害賠償責任
(C)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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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2693), C(96), D(90), E(0) #2672807

詳解 (共 2 筆)

#5385066

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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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245-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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