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調劑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記明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B)警語或副作用
(C)作用或適應症
(D)病人姓名、性別及年齡
統計: A(78), B(962), C(622), D(4336), E(0) #2038835
詳解 (共 9 筆)
藥師法 第19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D)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A)
三、作用或適應症。 (C)
四、警語或副作用。 (B)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D)錯在法規沒有要求要標示年齡。
其他常考的還包括:不用標示藥局電話、不用標示處方醫師姓名等。
受理處方 : 醫師給藥師,受理處方的人是藥師,所以上面要出現的是藥師需要確認的資訊。
交付調劑 : 藥師給民眾,領取藥物的人是民眾,所以上面要出現的是民眾需要知道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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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十六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 處方上年、月、日、 病人姓名、性別、年齡、 藥名、劑量、用法、 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 | 第十九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十八條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 一、病患的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 | 第二十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警語。 |
補充!!處方上才要注意年齡
藥師法第 16 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
、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
確認後方得調劑。

另外補充易混淆:
藥事法規範藥物包裝
第 75 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
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
、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