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
(A)立即解送檢察官
(B)押解回犯罪現場,找尋相關證據或其他共犯
(C)立刻解送至法院,交給法院訊問
(D)解送至看守所,防止其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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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8), B(203), C(1613), D(1123), E(0) #136893

詳解 (共 10 筆)

#109316

進入審判階段才會到法院那裡 偵查只有強制處分會到法院那裡 訊問各偵查機關就有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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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34
偵查 起訴 執行 都是檢察官 審判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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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734
警察是檢察官小弟 抓回來的當然先給boss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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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33
立刻解送至法院,交給法院訊問
應該是提審的時候
被羈押的人可以避免被刑求申請二十四小時內提審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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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031
7樓,寫申論壓。摟漏等……誰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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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35


偵..起..審...執.....

 

偵是..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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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939

逮捕

    逮捕就是以國家的強制力強制現行犯或通緝犯至一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上規定可以成為逮捕的客體者唯有現行犯及通緝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通緝犯利害關係人亦得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逮捕是一種不要式的行為,我國並沒有所謂逮捕票或逮捕狀。關於逮捕吾國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 刑事訴訟法第89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

3. 刑事訴訟法第90條:「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4. 刑事訴訟法第91條:「拘提或因通緝逮捕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5. 92

I.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II.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III.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民國 86 12 19 92 立法理由】基於告訴乃論案件具備合法之告訴係屬訴訟條件,在司法警察機關之階段既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自無再將人犯解送檢察官之必要,亦可使人犯之人身自由不受到不當之拘束,同時減輕檢察官訊問之負擔。因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所犯係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解送。

3.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   

 

Q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下列何種情形,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A)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

(B)侵占遺失物之罪

(C)所犯最輕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D)所犯最輕本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4465刑法第 337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遺失物屬專科罰金之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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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678
偵查起訴 審判 執行 只有審判是法院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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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96
刑訴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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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87

怎麼樣的情況是"C"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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