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文中,稱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其所述內容,不包含下列何種公法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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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42

釋字第 443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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