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7--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如:繼承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之所有權,通稱為: (A)分別共有 (B)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 (D)部分共有
8.有關共有之應有部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