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據目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關於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
6F 林怡芬 高三上 (2018/01/31)
整理: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D)當身障學生障礙改變才需重新評估,不用定期!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
7F Ady Che 高二下 (2018/03/30)
(D)《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21條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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