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法所稱之姻親,下列何者非屬之?
(A)血親之配偶
(B)配偶之血親
(C)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D)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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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150), D(46), E(0) #3173062
統計: A(1), B(4), C(150), D(46), E(0) #3173062
詳解 (共 4 筆)
#6333873
在民法中,姻親是指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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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之配偶:即與自己有血緣關係者的配偶,例如兄弟姐妹的配偶(嫂嫂、姐夫、弟妹、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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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血親:即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例如岳父母、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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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連襟(配偶的姐妹的丈夫)、妯娌(配偶的兄弟的妻子)。
然而,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被視為姻親。這是因為這類關係會無限延伸,例如妹妹的丈夫的父親、母親、阿姨、叔叔、姑姑等,過度擴大範圍,因此不包括在內。
答案: (C)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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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580
姻親:
1.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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