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現行憲法對於婦女地位特予規定,下列何項並非其規定的內容?
(A)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
(B)消除性別歧視
(C)提供其就業輔導
(D)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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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90), C(2597), D(191), E(0) #132295

詳解 (共 10 筆)

#317689
"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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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37
沒有提供其就業輔導~~~~請勿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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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78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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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79
第 156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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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80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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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82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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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84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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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88
中華民國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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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83
第 26 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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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91
以上為憲法增修條文中有"婦女"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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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6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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