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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Ⅱ: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84556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Ⅱ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Ⅱ: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84556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Ⅱ

8.甲、乙二人共同於本票發票人欄簽名,惟乙於所簽姓名之上另書寫有「見證人」三字,依司法實務函釋,有 關乙之前述行為,其效力為何?
(A)乙不負任何責任
(B)乙僅負見證人責任
(C)乙應負共同發票人責任
(D)應探求乙之真意以定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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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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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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