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於偵查中由誰簽名?
(A)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B)檢察官
(C)檢察長
(D)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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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80), C(46), D(869), E(0) #3136517

詳解 (共 4 筆)

#5907483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102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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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羈押~押票)﹝1﹞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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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08
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於偵查中由誰簽名?
(A) 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B) 檢察官
(C) 檢察長
(D) 法官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
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
押與否的權限。

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

(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

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
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
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

(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

因此,一個合法的羈押程序,須由法官訊問被告,且認定有羈押的需求,並進而簽發押票且
在押票上簽名(「令狀原則」之展現),程序才算完整、合法。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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