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高倍數攝影機或照相機、熱顯像設備)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3日內書面聲請補發令狀
(B)開門入屋拍照、在屋內裝置攝影機等方式,亦為許可範圍
(C)以科技方法實施監看及攝錄影像之調查,包括錄音
(D)啟動條件為調查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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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3), C(50), D(84), E(0) #3751918
統計: A(249), B(3), C(50), D(84), E(0) #3751918
詳解 (共 2 筆)
#7279605
第 153-6條 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
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
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
,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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