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規定定期彙總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下列何者屬於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A)本人配偶及其成年子女
(B)以他人名義開戶,參與他人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C)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D)配偶及其成年子女設立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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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8), C(231), D(10), E(0) #3033363
統計: A(32), B(18), C(231), D(10), E(0) #3033363
詳解 (共 2 筆)
#6874566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第六條
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B)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當月無交易者,無需申報。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明。
本條應申報之投資標的,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七條
前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第六條
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B)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當月無交易者,無需申報。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明。
本條應申報之投資標的,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七條
前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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