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請問依照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處罰對象之優先順序為何?
(A)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販售者;無販售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
(B)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處罰販售者
(C)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直接處罰販售者
(D)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直接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不罰販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