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36091
年份:114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8.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 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至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二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