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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2011年期貨-法規-第五章期貨服務事業之管理(101-200)#5783 | 科目:期貨交易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2011年期貨-法規-第五章期貨服務事業之管理(101-200)#5783

年份:100年

科目:期貨交易法規

115.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至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二十五
(C)百分之三十
(D)選項A、B、C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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