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125778
年份:113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6.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A)百分之十(B)百分之十五(C)百分之二十(D)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