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乙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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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5/1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看完整詳解 |
3F 派派 高二下 (2022/04/08)
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簡易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 查看完整內容 |
4F 職軍(112行政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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