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為持有 A 證券商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之大股東,甲若具有下列何種情事時,不得充任 A 證券 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及第 66 條第 2 款解除職務之處分,已滿三年
(B)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
(C)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
(D)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已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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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44), C(29), D(20), E(0) #22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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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149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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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404
拒往三年內尚未解除,不得擔任證券商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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