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上市公司為籌募資金,擬於章程中規定發行特別股,下列關於章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規定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B)得規定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C)得規定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D)得規定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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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41), C(261), D(58), E(0) #2282213

詳解 (共 3 筆)

#5064669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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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7條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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