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Uber 司機甲因過年期間生活作息紊亂,大年初六開工上班時精神不濟,為了提神,喝了 2 瓶
保力達 P 後,開始一天工作。孰料保力達 P 仍然不夠力,途中不時精神恍惚,突然不小心撞擊
清晨路跑的乙。由於甲的車速頗快,乙被撞飛起來後,頭部著地,甲趕緊停車下來查看,附近
路人見狀立即報警前來處理,但乙因頭部大量出血不治身亡。甲經警察酒測,呼氣酒測值超出
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不能安全駕駛罪與業務過失致死罪,想像競合
(B)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
(C)不能安全駕駛罪與業務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D)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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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232), C(70), D(361), E(0) #2647525
統計: A(160), B(1232), C(70), D(361), E(0) #2647525
詳解 (共 4 筆)
#5067761
第 185-3 條
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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