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
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 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B)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C)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 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D)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參考家事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親子非訟事...
未解鎖
(A)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