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 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 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B)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C)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 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D)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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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63), C(336), D(6), E(0) #279235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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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家事法第104條第1項下列親子非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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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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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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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對!家事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本題甲請求法院丙之親權義務行使由其任之屬於親子非訟事件符合家事法第104條第1款,專屬於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由題幹可得丙目前住苗栗,故苗栗地院有管轄權。
  
(B) 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錯!家事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本題甲訴請離婚,故符合家事法第52條第1項,依題幹甲與乙在離婚前住所地為台中,乙雖嗣後搬離台中去台北工作,但我認為應該至少會有第2款的適用,故應該是台中地院有管轄權
提醒各位也提醒自己如果有第2項書面合意的話要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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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錯!家事法第105條第1項「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本題反了,應該要將親權事件移送婚姻即本件離婚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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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錯!法院確實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家事法第78條第1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後段錯了,須給丙表示意見,家事法第108第1項「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另外提醒111憲判8也是認為須給子女表示意見喔!記得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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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非訟移送至訴訟事件法院

親權非訟事件移送至離婚訴訟事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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