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 律明確性原則
(B)現行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規定因確保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其與受治療者承受之人身自由 限制兩者間尚未失衡,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
(C)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強制治療執行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悖離刑罰與 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
(D)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 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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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56), C(197), D(635), E(0) #279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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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6141205
釋字第799號解釋理由書節錄:五、系爭規定二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二明定:「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然而,系爭規定二既係針對經鑑定、評估程序而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之受刑人所為,其目的即仍在藉由強制治療而使該等受刑人重獲自由後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係著眼於憲法上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應優先於受治療者不受強制治療之信賴利益。鑑於性侵害犯罪往往對受害人人身安全、性自主權及人格權等重要法益,造成無法或難以復原之鉅大傷害,且受害人通常難以事先預防,此於隨機性犯罪之情形尤然,對社會大眾之安全造成極大之威脅;而此等威脅並不因性犯罪行為係發生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或後而有不同,因此,基於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之受刑人,即有接續其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施以強制治療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性犯罪受刑人個人之信賴利益應行退讓。綜上,系爭規定二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牴觸。
系爭規定二明定:「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然而,系爭規定二既係針對經鑑定、評估程序而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之受刑人所為,其目的即仍在藉由強制治療而使該等受刑人重獲自由後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係著眼於憲法上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應優先於受治療者不受強制治療之信賴利益。鑑於性侵害犯罪往往對受害人人身安全、性自主權及人格權等重要法益,造成無法或難以復原之鉅大傷害,且受害人通常難以事先預防,此於隨機性犯罪之情形尤然,對社會大眾之安全造成極大之威脅;而此等威脅並不因性犯罪行為係發生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前或後而有不同,因此,基於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之受刑人,即有接續其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施以強制治療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性犯罪受刑人個人之信賴利益應行退讓。綜上,系爭規定二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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