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盜罪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只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
(B)恐嚇取財罪,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惡害相加,亦屬之,但其強暴、脅 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可
(C)行為人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罪,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D)恐嚇之內容,應為行為人之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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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68), C(639), D(232), E(0) #2980730

詳解 (共 5 筆)

#5721663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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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842

沒有重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均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要件,惟在程度上有不同,應以被害人已否喪失意思自由,達不能抗拒之程度為標準,故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不能抗拒程度,即係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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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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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882
你不給我 , 我就扁你-->恐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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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066
(B)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1991/8/6):「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如何區分恐嚇罪的「恐嚇」及強盜罪的「強暴脅迫」,早期的實務見解認為兩者的差異在於「時間」:恐嚇是針對「未來」才會發生的惡害,現在見解以被害人「是否能夠抗拒」為區分。
(D)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人真的做得出來的事情,假如是單純用宗教、鬼神觀點詛咒別人是不會成立恐嚇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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